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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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华顺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南平市荣华山产业组团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浦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福建华顺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平市荣华山产业组团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厂房转让款396177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截止2019年2月28日为2027611.21元,并自2019年3月1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726元,由被告福建华顺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4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