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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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曲沃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110000元,共计120000元。(其中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支付原告***83282.34元,支付被告***垫付款36717.66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剩余医疗费38650.22元,剩余残疾赔偿金26554元,住***。 上述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0元,由原告***承担340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负担2000元,鉴定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1250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承担1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