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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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319174.45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000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80%即159339.56元,余额部分39834.89元由被告***赔偿23900.9元,其余部分由原告自行负担。款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42元,由原告***负担842元,由被告***负担1500元,被告***负担100元,鉴定费4483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5 |
发布日期 | 2020-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