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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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2015)江台法民一重字第2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有责赔偿限额内向***赔偿23520元; 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强险有责赔偿限额内向***、***、***、***赔偿216480元; 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赔偿181290.18元; 五、***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赔偿14360.47元; 六、***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赔偿130728.05元; 七、阜阳市鹏程运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赔偿3590.12元; 八、阜阳市鹏程运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赔偿32682.02元; 九、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7644元(***、***已预交3383元、***、***已预交14261元),由***、***负担2000元,由***、***负担6000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负担20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负担44元,***负担5000元,***负担2000元,阜阳市鹏程运输有限公司负担600元。***、***多预交的1383元一审法院予以退回,***、***多预交的8261元一审法院予以退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应向一审法院补缴20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应向一审法院补缴44元,***应向一审法院补缴5000元,***应向一审法院补缴2000元,阜阳市鹏程运输有限公司应向一审法院补缴600元。保全费2270元(***、***支付),由***、***负担1159元,***负担1111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3977.21元(已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预交3927.21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预交50元),由***负担3000元,阜阳市鹏程运输有限公司负担927.21元,***负担5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50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27.21元,由本院予以退回;***应向本院补缴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元,阜阳市鹏程运输有限公司应向本院补缴二审案件受理费927.2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6-16 |
发布日期 | 2019-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