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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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由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12304元(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19133元、护理费8456元、伤残赔偿金68910元、精神抚慰金25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705元、交通费1300元、财产损失13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47470.3元[(207244.6-112304)×50%],合计赔偿159774.3元,扣减其已支付的10000元,还需赔偿149774.3元,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上述赔偿款履行完毕后,由原告***返还被告***垫付款3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1 |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