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阳城县书兰眼镜专营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城县支行 晋城市书兰眼镜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晋城市书兰眼镜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城县支行借款本金1999999元及截止2020年3月17日的利息、罚息435983.17元,共计2435982.17元;并按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方式支付原告自2020年3月18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 二、被告晋城市书兰眼镜有限责任公司以500000元质押财产为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三、被告阳城县书兰眼镜专营有限公司、***、***、***、***、***对被告晋城市书兰眼镜有限责任公司的还本付息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288元,减半收取13144元,由晋城市书兰眼镜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000元,由被告阳城县书兰眼镜专营有限公司、***、***、***、***、***各负担5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 发布日期 | 2020-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