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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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城市东四腾达铸造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3201.56元;

案件受理费449元,由原告***承担9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承担440元,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加付440元给原告。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20
发布日期 2020-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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