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北京嘉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思创蓝石建设有限公司 思创厚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同创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营口沿海嘉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终结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17民初5625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恢复申请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发现恢复被申请人郝明、金玉兰、蓝石建设公司、嘉厚房产公司、思创厚德公司、营口嘉厚公司、同创汽车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郝明、金玉兰、蓝石建设公司、嘉厚房产公司、思创厚德公司、营口嘉厚公司、同创汽车公司应返还借款本金2237020元及截止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的利息2459.79元,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支付利息、罚息至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与北京同创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0362369—004的《最高额质押合同》项下的北京同创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出质的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应收账款优先受偿;支付案件受理费24716元、公告费560元、保全费5000元,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0-07-14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