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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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7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实欠金额从2018年4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给原告***、***; 二、本诉被告***、韶关市君正实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15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150000元从2016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2016年一年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给原告***、***; 三、驳回本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韶关市君正实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6082元,由原告***、***共同负担1232元,被告***负担1550元,被告***、韶关市君正实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3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37元,由反诉原告***、韶关市君正实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0-16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