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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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曲江富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韶关中一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深圳市昊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韶关市曲江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2016)粤0205民初62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2016)粤0205民初62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韶关市曲江富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韶关市曲江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943789.14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9月23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至全部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三、变更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2016)粤0205民初62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韶关市曲江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943789.14元的范围内对东山花城一期商住楼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韶关市曲江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9197元,由韶关市曲江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7944元,韶关市曲江富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1253元。韶关市曲江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向一审法院交纳129197元,一审法院应退回21253元给该公司,韶关市曲江富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一审法院交纳21253元。鉴定费484000元,由韶关市曲江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07500元,韶关市曲江富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7650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41470元,由韶关市曲江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8198元,由韶关市曲江富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3272元。韶关市曲江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交纳129197元,由本院退回10999元;韶关市曲江富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向本院交纳12273元,应再向本院交纳10999元。鉴定费134800元,由韶关市曲江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6272元,由韶关市曲江富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8528元;韶关市曲江富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迳向韶关市曲江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4852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5-20 |
发布日期 | 2020-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