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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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交强险内赔偿原告***12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582174.46元,共计702174.46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交强险内赔偿原告漯河市恒昌物流有限公司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漯河市恒昌物流有限公司94766元,共计96766元。 三、驳回原告***、漯河市恒昌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5元,由被告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247元,由原告***、漯河市恒昌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 发布日期 | 2020-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