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世纪中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南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龙生北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医科大学卫生分析检测中心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北京世纪中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建南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交付开发成果造成的损失,该损失款额以29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1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福建南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北京世纪中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5元,由被告北京世纪中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0
发布日期 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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