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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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恺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盘锦新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盘锦三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2019)辽1103民初1599号第一项:即***给付***人工费111万元,并自2011年6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撤销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2019)辽1103民初1599号第二项; 三、盘锦新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在欠付工程款458731.49元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 四、盘锦三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不承担责任;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790元,由***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790元(***缓交),由***负担6610元,由盘锦新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18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7-22 |
发布日期 | 2020-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