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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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 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锦州房产段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建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锦州房产段垫付款21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2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0 |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