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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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 安阳县第三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11850.15元(详见附后清单);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医疗费、营养费等共计23606.46元(详见附后清单);执行时扣除***已给付原告的医疗费9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26元,减半收取156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30 |
发布日期 | 2020-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