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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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1民初856号民事判决的第三项;

二、变更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1民初856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为,本溪钢铁(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辽宁实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工程款19,033,224.00元及利息。该利息自2016年6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变更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1民初856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为,沈阳冠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共同给付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64,544.00元、保全费5,000.00元、鉴定费50万元,由本溪钢铁(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辽宁实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冠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2,379.00元[辽宁实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和142,379.00元(沈阳冠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由辽宁实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30,000.00元,由沈阳冠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30,000.00元,由***负担24,758.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2-27
发布日期 2020-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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