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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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沈阳市慧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113民初5214号 原告:沈阳市慧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罗亮琦,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新、张佳丽,均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 原告沈阳市慧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原告沈阳市慧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市慧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市慧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市慧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46101007686675审判员郑力山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郭辉 书记员卞理 |
裁判日期 | 2020-07-17 |
发布日期 | 2020-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