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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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车发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厦门吉诺顺通车辆道路救援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车发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租金5327.1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799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5日开始;以2528.13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12日开始,均按照年利率24%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车发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拖车费2000元; 三、驳回福建车发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4元,减半收取计42元,由***负担25元,车发现公司负担17元。***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