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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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与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8日签订的《最高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HT9070230180002960)。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自2019年1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 三、***对***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法向***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9元,减半收取计274.5元,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4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