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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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宁德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宁德出租汽车分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宁德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福建省宁德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宁德出租汽车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赔偿***医疗费17498.8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60元、误工费9273.56元、护理费12910.90元、交通费300元、营养费500元,合计43843.34元; 二、福建省宁德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前项损失承担共同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超过上述应赔偿金额部分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72元,由***负担1264元,福建省宁德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宁德出租汽车分公司与福建省宁德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上诉案件受理费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0-2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