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建省中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武夷山市鑫源建材经销部支付钢材款1291380元、利息374500元(计至2016年3月20日止的利息),2016年3月21日起的利息以129138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6年3月21日计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武夷山市鑫源建材经销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243元,减半收取10121.5元,由武夷山市鑫源建材经销部负担295元,***负担9826.5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7-25
发布日期 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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