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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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军海苏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淮北市连宇贸易有限公司 海南军海苏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海南军海苏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军海苏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淮北市连宇贸易有限公司钢材款12442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7年8月22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在抽逃出资250万元本息范围内、***在抽逃出资25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淮北市连宇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驳回淮北市连宇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82元,由淮北市连宇贸易有限公司负担314元,海南军海苏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军海苏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负担4268元。公告费350元,由海南军海苏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军海苏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发布日期 | 2020-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