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建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贵州省凤冈有机食品城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232000元; 二、被告***、***于上项同时支付原告***、***利息(以1232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6年11月28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另需扣除40万元); 三、被告***、***于上项同时支付原告***、***律师费8000元; 四、被告贵州省凤冈有机食品城实业有限公司、贵州建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22元,减半收取1171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贵州省凤冈有机食品城实业有限公司、贵州建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该款原告已预缴、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6 |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