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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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26717.04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940元、护理费37232.16元、交通费500元、误工费12610.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合计120000元; 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89309.74元、后续治疗费15800元、营养费9000元、残疾赔偿金300993.47元、残疾辅助器具费84896.79元,合计500000元; 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车辆维修费2000元; 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无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1000元、护理费10255元、交通费745元,合计12000元; 五、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无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1000元、伤残赔偿金11000元,合计12000元; 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无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1000元、护理费10500元、交通费500元,合计12000元; 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无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车辆维修费400元; 八、长春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355103.21元、复印费386.80元、鉴定费3700元、律师代理费6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600元,合计426790.01元; 八、长春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赔偿***医疗费16636.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护理费254元、营养费9000元、辅助治疗器具费753元、复印费128.40元、鉴定费2000元、律师代理费4200元,合计34971.70元; 九、长春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赔偿***医疗费88580.2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600元、护理费4352.72元、营养费6000元、鉴定费1800元、律师代理费12000元,合计123332.93元; 十、长春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赔偿***车辆维修费1289元、鉴定费300元,合计1589元; 十一、长春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赔偿吉林省童馨园母婴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车辆维修费50780元; 十二、驳回***、***、***、吉林省童馨园母婴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的案件受理费6922元,由公交公司负担;***的案件受理费597元,由***负担110元,公交公司负担487元;***的案件受理费1734元,由***负担231元,公交公司负担1503元;***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公交公司负担。童馨园公司的案件受理费1763元,由童馨园公司负担1228元,公交公司负担5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