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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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江西新湖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和谐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江西新湖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孙海英清偿借款本金102000元及利息30600元;并应承担自2020年2月25日起,以借款本金102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52元,减半收取1476元,由被告***、江西新湖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0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如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6-11 |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