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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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大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二连隆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锡林郭勒盟晋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2015)锡商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2015)锡商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5861元,鉴定费50000元,共计75861元,上诉人锡林郭勒盟晋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0000元,被上诉人二连隆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586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700元,上诉人锡林郭勒盟晋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230元,被上诉人二连隆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7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0-24 |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