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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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万盛兴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内蒙古万盛兴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连分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连浩特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内蒙古万盛兴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被告内蒙古万盛兴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万盛兴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连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已付购房款112706.46元及首付款利息(应以50000.00元为基准,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自2013年5月3日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内蒙古万盛兴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万盛兴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连分公司赔偿原告***违约金1127.06元、支付原告偿还房屋贷款产生利息35601.35元; 四、被告内蒙古万盛兴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万盛兴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连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代收、代缴税费、公证费等共计7646.00元; 五、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位于二连浩特市前进路西、南外环路北恰克图国际港小区1幢2层010215号房屋交还给被告内蒙古万盛兴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万盛兴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连分公司; 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利息按同期人民银行流动资金借贷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1817.0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负担105.00元,由被告内蒙古万盛兴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万盛兴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连分公司负担171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