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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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内蒙古溢丰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1确认被告内蒙古溢丰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借原告***本金10万元,欠付原告2015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利息130000元(已付9000元利息予以扣减)被告内蒙古溢丰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予以偿还;从2020年6月1日至付清之日的利息按月息2%计算,利随本清。 案件受理费2345元,由被告内蒙古溢丰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向本院申请执行,视为放弃申请执行权。 |
裁判日期 | 2020-06-17 |
发布日期 | 2020-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