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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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永宁县望远镇亿兴物资经销部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贺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0122民初6333号之一 原告:永宁县望远镇亿兴物资经销部。 经营者:马某,****年*月**日出生,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1,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年**月**日出生,河北省石家庄市人,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 被告: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负责人:华某。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某,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职业、政治面貌不详,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翟某,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永宁县望远镇亿兴物资经销部与被告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易学明 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洁 |
| 裁判日期 | 2019-10-23 |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