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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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七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一品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霍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赔偿137,134.9元; 二、被告伊犁七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74元,由原告***、***负担10,502元,被告***与被告伊犁七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连带负担1,9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