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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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2017)兵1001民初54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上诉人***工程欠款利息(以工程欠款123234.97元为基数,自2012年1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764.70元(***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935.69元(***已预交1170.99元、***已预交2764.70元),合计6700.39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7-08
发布日期 2020-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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