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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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西粮丰食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襄垣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襄垣县古韩镇西河底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山西粮丰食品有限公司食用油款18750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4元,由被告襄垣县古韩镇西河底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发布日期 | 2020-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