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陕西三原海丝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陕西三原海丝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8年8月22日签订的编号***80《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陕西三原海丝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836.19元,支付利息、罚息、复利等项合计954.23元,并自2020年5月18日起按月利率13.65‰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至履行完毕之日;

三、被告***、***莹、***、***对本判决第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莹、***、***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莹、***、***负担1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28
发布日期 2020-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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