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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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陕西新流水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陕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6200元,并向原告***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计算本金基数:2017年9月5日至2019年6月12日本金基数49700元,2019年6月13日至2019年8月28日本金基数48700,2019年8月29日至2020年1月20日本金基数477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