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华电泸定水电有限公司 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咨询中南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泸定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华电泸定水电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3,587,551元及利息(利息以3,587,55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从2017年2月6日起计算至付清余款之日止); 二、被告四川华电泸定水电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原告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质保金850,36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850,36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从2013年9月7日起计算至付清余款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258元,原告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承担69,326元,被告四川华电泸定水电有限公司承担48,9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