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苍溪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999.97元,并支付此款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的资金利息和罚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5 |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