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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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四川久大制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7800000元及利息5710000元; 二、四川久大制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利息(以本金81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1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四川久大品种盐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久大蓬莱盐化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川久大品种盐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久大蓬莱盐化有限公司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四川久大制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追偿;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771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22371元,由四川久大制盐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久大品种盐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久大蓬莱盐化有限公司承担120168元,由***承担22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10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