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四川中荔锦城实业有限公司 四川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蟾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第三人四川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蟾支行结清位于成都市成华区房屋(业务件号:2017051000F00879)的抵押贷款本金及利息,若被告***逾期未结清,则由原告***、***、***于十日内代被告***向第三人四川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蟾支行清偿(具体偿还金额以第三人四川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蟾支行计算的本金和利息金额为准);结清上述房屋贷款十日内,第三人四川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蟾支行协助原告***、***、***办理注销上述房屋贷款抵押手续; 二、待判决第一项履行完毕后十日内,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位于成都市成华区房屋(业务件号:2017051000F00879)不动产权过户登记;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计算方式:以购房款645112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18年9月4日起计算至被告***将办理上述房屋不动产权过户登记的相关资料递交权属登记部门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5元,减半收取计82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2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