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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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四川省泸定县人民法院(2019)川3322民初29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四川省泸定县人民法院(2019)川3322民初29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四川华电泸定水电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4853180.42元及利息(利息以13963377.42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1月16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以889803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5966元,四川华电泸定水电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3361元,由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30元,由四川华电泸定水电有限公司负担5263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5-12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