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锦丰分公司 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宝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江苏越洋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锦丰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宝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货款5737703元及相应利息和补贴款(截至2019年6月30日利息和补贴款为2451864.65元,2019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锦丰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江苏宝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100000元和保全担保费损失10000元; 三、被告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对被告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锦丰分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四、被告***应对被告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锦丰分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江苏宝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53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9530元,由原告江苏宝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84633元,由被告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锦丰分公司、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4897元,三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至本院。逾期不交,本院将移交执行部门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上诉人最迟应在上述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逾期未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0-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