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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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莒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勇进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11月13日借款1元及利息(以1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6日起至被告付清之日,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二、被告山东勇进集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莒南家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11月13日借款结欠的利息1235654.06元。 三、被告山东勇进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4月25日借款14990000元及利息(以1499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1日起至被告付清之日,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四、对上述第一至第三项判决中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临沂嘉磊石材有限公司、山东丰盛食品有限公司、山东富邦肥业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临沂嘉磊石材有限公司、山东丰盛食品有限公司、山东富邦肥业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在其履行清偿责任的范围内对被告山东勇进集团有限公司享有追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74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勇进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嘉磊石材有限公司、山东丰盛食品有限公司、山东富邦肥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5 |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