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兰陵支公司 兰陵县朴华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兰陵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计136969.71元(此款直接汇入原告***提供的银行账户中,户名:***,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射阳支行,账号:62×××77);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计4344元(此款直接汇入原告***提供的银行账户中,户名:***,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射阳支行,账号:62×××77);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43元,鉴定费5244元,合计8487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兰陵支公司负担8287元,***负担200元。(此款直接汇入原告***提供的银行账户中)。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