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2020鲁01民初785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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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山东三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施可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翔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临沂翔龙货物储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施可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借款本金6986万元、利息616694.27(利息计至2020年2月9日),嗣后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人民币短期贷款合同》约定另行计付; 二、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有权以被告施可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抵押物(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0539-2018-065号《动产抵押登记书》载明的押品)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山东翔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临沂翔龙货物储运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施可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向被告山东三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主张的连带清偿责任,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施可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债务(利息计算至2019年3月21日)范围内按照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三维公司等7家公司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执行; 五、被告山东三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翔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临沂翔龙货物储运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施可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418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施可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翔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临沂翔龙货物储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0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