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焦化集团铸造焦有限公司 临沂兴和煤炭有限公司 山东省微山湖矿业(集团)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焦化集团铸造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省微山湖矿业(集团)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货款5,049,778.96元; 二、驳回原告山东省微山湖矿业(集团)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70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山东省微山湖矿业(集团)煤炭销售有限公司40,555元,被告山东焦化集团铸造焦有限公司负担52,1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9 |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