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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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西苑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洛阳铜加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洛阳兆通世纪电脑城商贸有限公司 洛阳铜锣湾置业有限公司 国家开发银行 中原豫资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洛阳铜锣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洛阳市西苑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4081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4.995%支付利息(如遇国家或中国人民银行政策变化,根据调整后的利率支付利息); 二、被告洛阳铜锣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洛阳市西苑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欠款20765479.5元及相应利息(以20765479.5元本金,按2020年4月2日的“利息计算标准确认单”确定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三、被告洛阳铜锣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洛阳市西苑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00元; 四、被告洛阳兆通世纪电脑城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洛阳铜锣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洛阳市西苑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欠款30000000元以及相应利息(以30000000元本金,按照年利率8.4%,自2014年8月25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六、驳回原告洛阳市西苑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3480元,由被告洛阳铜锣湾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洛阳兆通世纪电脑城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2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