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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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顺科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襄阳市襄州区支行 襄阳海任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湖北襄可香粮油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襄阳顺科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襄阳市襄州区支行借款本金6309510.39元; 二、被告襄阳顺科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襄阳市襄州区支行截止2019年8月21日的利息200138.64元,从2019年8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以实际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付; 三、被告湖北襄可香粮油有限公司、***、***、襄阳海任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第一、二、三项判决确定的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襄阳顺科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襄阳市襄州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收取2878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3782元,由被告襄阳顺科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湖北襄可香粮油有限公司、***、***、襄阳海任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18 |
发布日期 | 2020-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