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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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厦门趣店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德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厦门趣店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租金62612.36元; 二、由被告***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厦门趣店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违约金367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57元,减半收取728.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2 |
发布日期 | 2020-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