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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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桂林市博金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455271元;

二、被告***、***、桂林市博金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利息(以45527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付,自2018年5月17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6386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经预交),由原告***负担36291元,由被告***、***、桂林市博金商贸有限公司负担5095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桂林市博金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08-09
发布日期 2020-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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