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宁市日佳印务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南宁古鼎香茶业有限公司 广西南宁嘉一顿餐饮旅游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南宁嘉一顿餐饮旅游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广西南宁古鼎香茶业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南宁市日佳印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416160.6元; 二、被告广西南宁嘉一顿餐饮旅游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广西南宁古鼎香茶业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南宁市日佳印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计算方法:以416160.6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上述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三、驳回原告南宁市日佳印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1357元,由被告广西南宁嘉一顿餐饮旅游管理有限公司、广西南宁古鼎香茶业有限公司负担7754元,由原告南宁市日佳印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6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上诉人最迟应在上诉期限届满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户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28),逾期不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7-10-13 |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