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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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阳浙商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阳浙商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毛伟支付2019年1—4季度租金17336.96元; 二、被告贵阳浙商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在支付上项同时向原告毛伟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019年第一季度以4334.24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19年1月29日计算至2020年1月27日止;2019年第二季度以4334.24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19年4月29日计算至2020年1月27日止;2019年第三季度以4334.24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19年7月29日计算至2020年1月27日止;2019年第四季度以4334.24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19年10月29日计算至2020年1月27日止; 三、驳回原告毛伟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元,由被告贵阳浙商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负担(该原告已预交,被告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